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将罗某拖入本市城东街道黑桃水晶酒店5026房间内,强行搂抱、亲吻,欲与罗某发生性关系,因罗某反抗逃离而未得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某某辩解其虽然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其想的是如果被害人愿意就发生性关系;承认将被害人拖入房间并搂抱、亲吻,认为其构成强制猥亵罪,请求从宽处罚。1、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与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存在区别的。被害人明知“出台”的后果,自愿跟林某某到酒店开房,林某某据此以为可以发生性关系,到房间后搂抱、亲吻被害人遭到反抗,才意识到被害人不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就停止了侵害。被害人报案及笔录称自己被猥亵,没有说被奸淫,因此林某某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2、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林某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已离异且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父亲瘫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019年2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某与罗某等人从温岭市城东街道流笙音乐会所出来,行至X酒店。尔后,被告人林某某在该酒店某房间前的走廊,将罗某拖、拉进房间内,对罗某实施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赶至现场的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已委托家属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9年2月7日其在温岭市包厢叫了一个坐台的女孩陪喝酒,大概2时许,其和她从KTV出来走到X酒店,其问她晚上要不要住这里,对方没有说不行,其就去吧台开房了,她坐在沙发上玩手机。开好房后,走到某房间前面的走廊时,女孩不愿意往房间走,拉住房间的门框,其用力将她拉进房间内。到房间后,其将女孩抱到床上,当时想如果她愿意就跟她发生性关系,如果不愿意也不会勉强她。其开始抱她的身体,她有点不愿意,其摸女孩的大腿、亲她的脸,被她推开,项链被她拉断。其意识到女孩不愿意和其发生关系,就放开了她。这时外面有人敲门,其就去开门了,原来有人捡到钱包。后来那个女孩跑到楼下报警了。2、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温岭市上班,2019年2月7日凌晨2时许,因为客人小费没给,其跟一个姐妹“大美”一起跟着客人来到旁边的X酒店。其跟“大美”一起在酒店一楼大厅躺着,那两个客人去开房间,开好房间后其、“大美”就跟对方一起来到5楼,到5楼后客人把其朝某房间拉,其在走廊上挣扎,但挣扎不过。随后对方把其拉进房间对其猥亵。对方把其按倒在床上,对其实施扒衣服、亲身体、摸下体等行为,其反抗用脚踢对方,突然有人敲门,其就说警察来了,接着其挣开他把门打开。当时门口站着几个人说捡到钱包了,其趁着他们讲话的时候来到酒店一楼打电话报警。经辨认,被告人林某某就是猥亵其的男子。3、证人王某出庭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7日,其和林某某一起到流笙音乐会所唱歌,当晚有叫小姐来坐台。领班和小姐都说过出去吃夜宵之类的要2000元。后来,两位小姐知道其和林某某要去开房,跟着他们到了黑桃水晶酒店。其和林某某办理入住手续后各自带小姐去房间。后来林某某打电话给其,说几个男的向他要钱。其到大厅后人很多,林某某觉得对方说的价钱不合理,没有付钱,对方有人报警,林某某知道后就说那等民警过来好了。4、证人李某出庭的证言,证实其是流笙音乐会所的领班,2019年2月7日晚,林某某和朋友在会所里唱歌,林某某挑选了罗某。林某某和罗某都知道出台费。出台包括吃夜宵,小姐同意的话去宾馆发生性关系。后来林某某告诉其小姐愿意和他去酒店,到了酒店又不愿意了,有两三个男的过来问他要5000元,其说什么都没干要什么5000元。小姐出台不需要办手续,跟小姐说好就能带出去。罗某在会所上班3至5个月。5、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证实2019年2月7日3时40分民警检查罗某的伤情情况。6、X酒店的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2月7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等人来到X酒店后发生的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2月7日2时51分许,城东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有人在温岭市X酒店某房间被一男子猥亵。后该所民警带队赶到X酒店,并在酒店大厅碰到一男一女。经查问,男子自称叫林某某,女子叫罗某,并告知民警是其报案,指证是林某某猥亵她,民警遂将林某某传唤到城东派出所接受调查。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家属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进行经济补偿,罗某谅解了被告人林某某。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关于本案的定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双方对于被告人采用强制手段将被害人拖拉进房间,搂抱、亲吻被害人的行为基本没有分歧,但对于被告人林某某有无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罗某并未主张或控告,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林某某欲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裁判文书网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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